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347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海珠校区:广州市海珠区仲恺路501号;邮政编码:510225
白云校区:广州市白云区广新路388号;邮政编码:51055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准予毕(结)业并颁发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毕(结)业证书。证书种类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述、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在广东省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省外按生源省份录取批次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三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专业考生,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三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位置三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两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三条 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按“分数优先”录取原则,即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对于没有总分排位省份的考生,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理科类为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二十四条 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我校美术类专业按“分数优先”录取原则,且分档时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的50%,术科成绩的5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考生排序成绩相同,则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考生有专业志愿,优先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如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与新西兰林肯大学、新西兰梅西大学、英国爱丁堡龙比亚大学合作的国际化人才联合培养国际班。只招收有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考生填报志愿前须认真阅读国际班的招生专业目录、招生简章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日语)专业除总分要求外,还要参考外语单科成绩。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除日语专业外,本校公共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我校湖南省艺术类专业按湖南省统一排序规则参与平行志愿投档。
第二十九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费、住宿费按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参见各省份专业目录。
学校与新西兰林肯大学、新西兰梅西大学、英国爱丁堡龙比亚大学联合培养3+2本硕连读或3+1学士双学位国际班,前3学年每学年向我校额外缴纳2.5万元的语言及通识课程培训费,在国外学习阶段需额外向合作学校缴纳学杂费,收费标准详见我校本科招生网及招生简章相关信息。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另设有如下奖助学措施:
1.综合测评奖学金。每年按在校生的18%比例奖励,一等奖学金1200元/人,二等奖学金800元/人,三等奖学金400元/人。
2.仲明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资助人数以及资助标准以仲明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分配的名额和公布的信息为准。
3.农科生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农学、植物保护、草业科学、种子科学与工程、园艺、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园林等农科专业学生。
4.国际班英语学习奖学金。为进一步调动国际班学生学习英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设立了国际班英语竞赛奖学金、雅思考试奖学金、英语学习优秀奖学金、英语学习进步奖学金。
5.学校园艺园林学院设立“棕榈奖学金”、“普邦园林精英奖学金”、“华苑园艺优秀奖学金”、“四季景山奖学金”、“茏腾园林奖学金”、“白云园建助学金”等奖助学金,动物科技学院设立“天科奖助学金”、“恒兴奖助学金”、“广生元奖助学金”、“金宇奖助学金”、“科朗奖助学金”等奖助学金,轻工食品学院设立“华栋助学金”、“吴志勇助学金”、“铭康奖助学金”和“名花奖助学金”、“康铭明辉奖助学金”等奖助学金,管理学院设立“核生奖助学金”和“中博奖学金”等奖助学金,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设立“蓝锋奖学金”,农业与生物学院设立“禅农科技新生奖学金”、“广卉科泽农业创新奖学金”、“嘉美好奖助学金”等奖助学金,机电工程学院设立“元泓星辰奖教奖学金”、“利人精英奖学金”、“亿菱创新创业奖学金”、“浩特普尔奖教金”,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设立“粤嵌奖助学金”,化学化工学院设立“兴腾科奖学金、兴腾科助学金、兴腾科技能竞赛奖励金”、“云超奖学金、云超助学金、云超技能竞赛奖励金”、“丽亨奖学金、丽亨助学金、丽亨技能竞赛奖励金”、“九冠松奖学金、九冠松助学金、九冠松技能竞赛奖励金”、“也乐科技创新基金”等奖助学金,何香凝艺术设计学院设立“高剑父教育奖学金”。
6.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助学金。本资助项目主要是补充财政拨付国家助学金不足的部分,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认定结果为准,资助标准参照国家助学金。
7.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尹老师、刘老师
监督电话:020-89003286,020-89003950
电子邮箱:zhkujwgz@163.com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9003030
传 真:020-89003030
电子邮箱:zsb@zhk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zhk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zhku.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仲恺农业工程学院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授权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各省(区)的规定为准。